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3民初2315号
原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缘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96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汉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