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缘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向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