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204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OMWC1N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住宅楼4**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关东海,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被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赤峰第四监狱服刑。
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东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现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