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4368号之一
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1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成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旌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