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2804号
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23栋3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