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2469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康鑫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四季美农贸城花卉市场经营区D0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F阳光城5—1—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优势企业总部23栋3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康鑫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为湖北康鑫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苏州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告知函,不再继续为湖北康鑫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不再继续为湖北康鑫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