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5702号
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隋心,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湖北路芳草二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9栋。
法定代表人:李求生。
被告: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优势企业总部23栋3楼08室。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
被告: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村K7地块顶琇国际城C区10幢22层商24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爱宝。
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
被告:临沂润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开元上城1号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319。
法定代表人:李美云。
被告:济南承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七区1号楼7-403室。
法定代表人:叶奇。
被告:山东荣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87号月星家居三楼3011-2。
法定代表人:钱荣。
被告:天津津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万柳村大街56号(入驻天津鹏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416)
法定代表人:王玉超。
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润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承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荣宝建材有限公司、天津津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在诉状副本未向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承惠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津富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时,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亮亮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