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274号
申请人:仙桃市诚敏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4E1CQG17。
经营者:陈敏,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曾慧利,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优势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3494654M。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仙桃市诚敏货物运输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6.7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仙桃市诚敏货物运输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支行4200××××097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67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1857元,由申请人仙桃市诚敏货物运输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