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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81民初2659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6508971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87XQ。 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甲圣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甲圣村委会验收案涉工程项目,并支付工程尾款28,921元及检测费3,000元、履约保证金15,000元;2、甲圣村委会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公司与甲圣村委会签订上坪乡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78,921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期间,甲圣村委会仅于2017年上半年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00元,之后一直未按合同履行,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2019年4月19日,**公司应甲圣村委会的要求出资3,000元,给项目路基做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所修建的公路符合设计要求,但甲圣村委会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验收,恳请法院判令甲圣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且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保证金和检测报告费。 甲圣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是前任村主任时期做的,**公司说没有验收不属实,村委会在2018年12月有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路面厚度不符合要求,所以后续公路的长度、宽度等各项项目的验收无法进行,另外,**公司说2016年11月中旬完工也不属实,其也不知道具体的完工时间,但根据**公司提交的的工作联系单显示,2016年11月还存在停工的情况,所以2016年11月中旬不可能完工。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无法支付工程尾款。如果工程验收结果合格,有完备的手续,包括履约保证金,该给的都会结清。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三明市华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工作联系单、公路建设合同、中标通知书、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公路硬化工程初步设计;甲圣村委会提供如下证据:永安市恒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照片六张。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制作了光盘一份。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公司认为,工作联系单证明该项目在2016年11月中旬已接近尾声,补充说明:该联系单签了之后,时任村主任***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刑,此后,其一直要求上坪乡政府委派的干部组织验收,但一直没验收,2018年8月左右,现任村主任上任后,其再次要求验收,当时没人提出开裂等质量问题,直到2020年12月才提出质量问题,案涉工程的坡度较大,根据设计只能走人,不能走车,但是村里很多车子都在路上走,才导致路面损坏,甚至这条路因为坡度问题,原本根本不能设计公路;甲圣村委会认为联系单没有村里的盖章,不认可;本院认为,从工作联系单的内容来看,与本案讼争工程款并无关联性,故对该工作联系单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2.**公司认为,公路硬化工程初步设计证明甲圣村委会现在所说的开裂的位置是时任村主任***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宽路面,当时**公司口头提出异议,但是其坚持要做,否则各种刁难,所以就按其要求加宽路面,导致开裂。甲圣村委会认为对该证据有意见,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本院认为,经询问**公司,其陈述没有施工图纸,只有该初步设计方案。该方案上有加盖设计公司的专用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对于**公司提出的时任村主任***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宽路面,导致现路面开裂的主张,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的或提供证据无法证实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6年8月,受甲圣村委会的委托,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对甲圣村下厝至上厝公路硬化工程(实测为0.376km)进行设计并出具初步设计方案,方案第一部分“初步设计说明”的第二点“任务依据”载明主要依据包含“《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标准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 2.2016年10月5日,甲圣村委会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已确定**公司为中标人,并要求其于2016年10月6日下午6时前签订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合同书。 当日,甲圣村委会(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公路建设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建施工甲圣村下厝至上厝公路(长度约0.376km,路面宽度3.0m)和甲圣村至深窠头公路(长度约0.146km,路面宽度3.0m);工程包干总价(含税)178,921元,包工包料;按照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两自然村公路改建工程全长0.522公里,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计算行车速度20km/h,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路面、涵洞、防护和安全设施工程等;合同工期从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0月30日竣工,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乙方无条件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甲乙双方自合同签字后2日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15,000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中,待整个工程完工后,返还给乙方;乙方工程队进场施工后,先行垫资完成总工程量80%,甲方再根据其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的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95%的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为9,000元。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3.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5,000元,并组织施工。2016年12月中旬,**公司主张已完工,并确认现场未做严禁车辆通行的指示牌,之后,其口头要求甲圣村委会予以验收,但因时任村主任***被判刑等原因,村委会一直未予验收。至2018年8月,甲圣村现任村主任上任后,于当年12月6日委托永安市恒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条公路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和路基路面厚度分别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所检测点位置的抗拉强度符合施工质量控制要求,但所检测点位置单个厚度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此后,甲圣村委会要求**公司予以整改,但**公司认为工程已经完工,没有东西需要整改,遂未做任何处理。其后,2019年4月19日,在**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又组织由三明市华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条公路的抗弯拉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符合设计要求。庭审中,**公司认为以第二次检测结果为准,工程质量合格;甲圣村委会认为涉案工程不合格,至于为什么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检测合格,其也不懂,只能说有的地方合格,有的地方不合格。 4.经现场查勘,涉案水泥路面存在较严重的表层脱落、破碎、石子外露等现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村××组××组村民回家的路。 本院认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以外,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本案施工单位**公司与建设单位甲圣村委会签订的《公路建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但未具体约定何种施工规范标准,参照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初步设计方案中载明的行业标准,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3.1.1“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使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5.0.1“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以及《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4.5.1“水泥混凝土面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表面应抗滑、耐磨、平整。”之规定,案涉水泥路面表层存在严重的脱落、破碎、石子外露等情况,明显不属于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公司辩称该路设计不能通车,系因村民行车导致路面损坏,但双方签订的《公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计算行车速度20km/h”,且**公司也明确表示其并未制作禁行车辆的指示牌,故,对**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公路是村民回家之路,虽然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村民即开始使用至今,但根据常理,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工程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得到确保,本案路面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在不到五年的使用期内,即出现如此现状,且在第一次检测时,所检测的路面厚度值即不符合设计要求,**公司在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径行又由另一家检测公司重新取点检测,也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即**公司对此仍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故,在未对路面不符合质量要求等问题进行整改完毕之前,其主张要求再次验收和支付工程尾款28,921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路建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公路建设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待整个工程完工后,返还给乙方”,现工程确已完工,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问题,权利人可另行行使要求修理、减少工程价款等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元; 二、驳回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2元,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小 书 记 员  邵 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窗体底端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窗体底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