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813号
原告:**和,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和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计16800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