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闽洪鑫(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813号 原告:**和,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和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计16800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