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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过调查,目前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铝塑复合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当面约谈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