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02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海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海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在履行时间尚未到期,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违反上述签订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判决书内容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