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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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7304号
原告: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天伦时代广场79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681095761C。
法定代表人:许文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成洲社区蔚蓝海岸2单元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3MA2XY9EP4Q。
法定代表人:张晓煌。
被告:张晓煌,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晓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阮佳志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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