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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合兴大道中建幸福城

法定代表人:陈晓虎。

委托代理人:郑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丽。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黔0302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6218元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437.5元,执行费55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8)黔0302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卢 松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王 耀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