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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区。
法定代表人:邓娇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黔0302民初94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由被执行人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电水费共计180395.5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0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数月时间内无任何银行开户信息。同时根据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也暂无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丽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丽主动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7)黔0302民初9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殷 俊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