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民初9151号
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生,河南省南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应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