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6401号
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合兴大道中建幸福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ML4E70。
法定代表人:陈晓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遵义中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玉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