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7451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无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马晖
人民陪审员司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