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国际城A04地块第B2幢23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安哥拉,具有涉外因素。来自境外的证据应当引导当事人办理认证手续。一审法院对此应当释明,便于**确定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西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