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21执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