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34号
原告: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82224A。
法定代表人:谭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林,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恩施州地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明星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97152954H。
法定代表人:罗爱斌。
原告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地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致力健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