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539号
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5号甘肃联创孵化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少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东路102号三层F区。
法定代表人:姚荣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5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易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鑫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5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