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志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华源志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财保3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0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闯(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志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召兰,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志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马召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28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志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马召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28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