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住宜昌市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运来与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运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运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廖运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