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廖运来与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廖运来,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96340878F。
法定代表人:鄢学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统一社会信,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v>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住宜昌市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运来与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运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运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廖运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