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君(一般代理),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5400196B,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
法定代表人:郭中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户籍住所:湖北省沙洋县,现住贵州省锦屏县。
原告***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滕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