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景飞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鑫景飞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