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黄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2761814A。
被执行人:湖北君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1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778419F。
本本院在执行武汉新天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君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君尚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君尚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钱家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