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发展大道30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3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18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上述文书因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
2、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3、2019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7月份,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18号调查取证,未找到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物业管理中心。
5、2019年8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1691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3169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毅
审判员刘琨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