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行初25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92号附1号(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发展大道308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时,将武汉市凯利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及***列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行政审批局及第三人凯利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后因审判员***工作部门调动原因,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继续审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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