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汉博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东秀一里**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博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博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2857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对不动产的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1163元,由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