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632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圳,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一里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钊
书 记 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