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89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898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