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执3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78483073G。
法定代表人侯英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6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依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劵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因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采取冻结措施,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但当本院到车辆管理所采取查封措施时,该车辆实际已经专户。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除厂房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6日就该案的下一步执行措施与申请人进行约谈,询问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是否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刑事自诉,其表示都不要求。同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胜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