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泽星实业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花苑第二区B1栋
402房。
法定代表人:谢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泽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8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不支持其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