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泽星实业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花苑第二区B1栋

402房。

法定代表人:谢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泽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8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不支持其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