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水丰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保127号
申请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刚良,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梦洁,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广水丰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武胜关镇新岗泉水大道特1号新办公大楼七楼703-704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水丰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国电支行账号为4205××××000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账号为4200××××504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东支行账号为1009××××6901三个账号共计9149848元的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0967003901349291659。2021年9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水丰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国电支行账号为4205××××000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账号为4200××××504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东支行账号为1009××××6901三个账号共计9149848元的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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