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68号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法定代表人:FERNANDOBUENORODRIGUEZ。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23日,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67元,由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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