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68号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法定代表人:FERNANDOBUENORODRIGUEZ。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23日,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67元,由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