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佐敦涂料(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68号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法定代表人:FERNANDOBUENORODRIGUEZ。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23日,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67元,由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