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187号
原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888487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鑫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81115245。
法定代表人:何于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8号服投大厦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36N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