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心海天智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02民初300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听泉路199号溪泉雅苑A19栋2801号。 负责人:***,系该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长,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心海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一、被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069784.26元,并且已完成的工程经过湖南民心消防有限公司检测合格,该106万元应该由原告***支付;二、被告***为了验收合格,已经向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消防检测费、验收资料、协调费共计18万元,该18万元应该由原告***支付;三、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其愿意结收已完工程,被告***可以把工程交给原告,但原告***必须支付上述两笔费用,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388,000元,原告***还需支付未支付的部分80余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该80余万元的费用;四、既然原告***还需支付被告***80余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五、被告***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违约,不能进行消防验收的责任在于原告***的土建手续不合格,没有施工单位,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存在改建扩建的多种问题,被告***早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在举证阶段我方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六、在施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且被告***没有违约,违约的是本案原告,所以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尚未支付的80余万元工程款。 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答辩要点:原告***诉状所诉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两被告公司在本案中被提起诉讼纯属冤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与两被告公司完全无关,本案施工合同系***、***二人私下签署,我公司对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完全不知情,未参与也未收取该施工合同任何款项,案涉合同上的公章印文也与我公司公章完全不同,被告***只能代表他自己,代表不了我公司,并且上述事实对原告***来讲也是明知的,也并非善意人,对于原告***明知我公司与本案无关的客观事实仍然执意对我公司提起诉讼,我方认为这是明显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完全不顾客观事实,我公司不仅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也将仍然保留对被错误起诉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事实真相后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5月20日,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与原告***(甲方)签订了《***等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等综合楼扩建、**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娄底市大汉路与**北路交叉处;承包范围:1.消防栓系统;2.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通讯系统;3.消防自动喷淋系统;4.消防控制室内所有消防设备;5.防火门系统;6.消防疏散系统;7.消防灭火系统;8.防排烟系统的制作安装;9.消防水泵房的设备安装;10.消防水池的维修:地下水池做好防水及贴瓷板,楼顶不锈钢水池做好防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工期:签订合同日施工,在三个月内拿到消防合格意见书。二、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至验收前付清41.8万元(经消防部门认可可以验收时支付);经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且甲方从乙方处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付10万元整;余款20万元整,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到位;三、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程按每天1000元进行罚款,合同履约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甲方***及乙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由被告***具体组织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以借款的名义在原告***处领取工程款22万元,但至约定竣工日期时被告方未全部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 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甲方***综合楼土建消防工程款,工程范围约定按合同借支到位现金16.8万元的前提下,按合同、图纸施工完毕并报支队验收,且保证在一个月内合同内消防系统验收完并合格,一个月内办理好消防合格意见书,原告***协助***提供报验的相关资料,土建不得影响验收,否则由***负全责并承担一切费用,用以赔偿曾总的损失。被告***出具承诺书后,原告***即向其支付了16.8万元工程款。 2019年1月7日,被告方委托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等人综合楼扩建工程进行了竣工检测,该公司作出了合格的检测结果,但后续的消防验收手续一直没有办妥。 2019年10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在三日内完成相关扫尾工程。 2019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EMS发送催告函给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内容为:“2018年5月20日,我与贵公司签订《***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必须三个月内拿到消防合格意见书;第六条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程按每天1000元进行罚款;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款71.8万元,其中经消防部门验收认可可以验收时支付41.8万元,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到位。合同签订后,我已提前支付36.8万元,但是贵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施工。期间我已多次向贵公司发出催告,但是至今未完工。贵公司严重违约行为已给我造成巨大的损失。现再次书面函告贵公司,请务必在五日内派人进场施工尽快完成相关扫尾工程。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贵公司承担。特此函告。2019年12月16日。”原告***在催告函上署名并留下了联系方式,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收。 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湖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综合楼的消防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鉴定。2021年2月2日,湖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湘楚价鉴ZJ[2021]第001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综合楼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包干价718,000元,经测算完成率为71.85%,其中已完工程的造价为515,883元,未完工程造价为202,117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为证明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公章,向本院提供了2020年在××机关备案的公章印鉴和备案之前使用的公章印鉴各一枚,经比对,与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印鉴均不一致。 另**,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娄底市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等综合楼扩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案外人娄底市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施工后,原告***于2015年3月7日支付20万元工程款给案外人娄底市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后因案外人娄底市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意外去世终止了合同履行。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该合同应否解除;三、被告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签订的《***等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了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前,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向被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抗辩称对案涉合同毫不知情、合同上的公章与该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的问题。虽案涉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际施工均由被告***负责,但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其不知情的抗辩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两枚公章印鉴,一枚为2020年在××机关备案的公章印鉴,一枚为备案前使用的公章印鉴,尽管这两枚公章印鉴与案涉合同上的公章印鉴不一致,但不能证明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没有使用过合同上的公章印鉴,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公章印鉴与该公司现行使用的公章印鉴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理由不充分,该抗辩亦不予支持。 关于施工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湖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看,案涉工程在包含娄底市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前完成的部分工程基础上尚只完成工程的71.85%,被告方确未按合同履行全部义务。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与该鉴定结论不符,不可采信。消防验收的前提和基础尚不具备,不能启动消防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消防工程没有完成。被告***认为消防验收不能启动是因土建手续不合格的抗辩不成立。从合同签订至今已近三年,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了严重分歧,且被告方不愿意继续按合同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等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结算应以湖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因被告方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现本院不宜作出判定,被告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拖延时间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合同约定逾期完工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同时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同定价未执行国家定额标准,定额相对较低,对按时完工有一定影响,本院酌定被告方赔付原告***违约损失5万元。 被告心海天湖南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相关民事责任由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的《***等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湖北心***能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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