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1民初12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湘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iv>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慧,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后申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48003.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396574.02元,并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融科东南海A区NH#1中央空调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分包范围包括安装东南海A区NH#1写字楼中央空调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及缺陷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保修,原告同意以3012040元进行深化设计、安装并完成分包工程,并对付款条件、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双方于2018年2月5日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及新建物业移交确认,2018年6月27日办理了工程结算验收,确定结算总价为3028583.15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合同款项2480579.97元,尚未支付款项(含5%质保金)548003.18元,原告多次发函催促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对于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是由于原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反水事故,给被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1623.9元,请求法庭予以抵扣,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2.对于2018年8月9日的反水事故,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在于原告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次,原告将冷凝水管直接与排水立管连接,也违反了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不符合行业强制性规范的要求。3.关于质保金151429.16元,尚未到质保期,还未达到退还的条件,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91623.9元(租户损失350981.4元、鉴定费30000元、第三方10642.5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罚款3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分包工程合同》,原告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融科东南海A区NH1栋中央空调工程。该工程竣工后,2018年8月9日,突发暴雨,雨水倒灌至室内,造成写字楼多户租户损失。其中NH1栋8楼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装修损失、电路短路、设备泡水等多项损害结果。事发后,被告与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雨水倒灌致损的原因为近户中央空调管道与雨水管共接造成。被告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且该工程尚在质保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综上,特提起反诉。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1.涉案工程施工方案系按照建设方也就是被告、监理方,总包方四方共同施工,原告不存在私自变更方案的行为,原告根据四方确认施工方案,将冷凝水管接入雨水立管后,对屋面进行了封堵,且原告施工完毕后至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完整年度,并未发生漏水情形,漏水原因系建设方私自破坏屋面封堵措施。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方也组织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原告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漏水与原告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损失金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供的鉴定和造价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缺失,不应当被采信;3.原告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不应当向被告支付罚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分包单位、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签订《融科东南海A区NH1#中央空调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如下主要内容:1.原告同意以3012040元进行深化设计、安装并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包括安装东南海A区NH1写字楼中央空调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及缺陷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保修;2.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分包单位递交结算报告且结算资料完整后,业主进行审核,在业主和分包单位就结算内容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45天内审核完毕,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剩余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3.分包单位须将现场和资料移交业主指定的物业公司,经物业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结算,现场移交指分包单位携带合同施工范围和移交设备清单到物业公司确定移交时间,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合同施工范围和设备清单进行施工现场验收,物业公司把现场所有问题点和所缺设备明细提交给承包单位,填写《新建物业现场查验记录表》并签字确认,约定问题点整改完成日期及复查日期,除所提问题点及所缺的设备外,其他部分完成现场移交,自动进行质量保修程序;4.“工程变更”:如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书面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无论是有关工程变更或总承包合同条件明文或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业主方的任何指令(无论是书面[如口述时]继后由业主方或总承担单位书面确认,而在后者情形下7天内业主方未提出异议),则分包单位应立即遵守执行,此外,分包单位不得变更或容许变更分包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单价表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5.本分包工程各部分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均按二年计算,保修期由总承包工程正式竣工后起计;6.所有分包工程内的缺陷或其它故障,其性质如按分包合同属于分包单位须负责修理的,分包单位应在收到业主方的书面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负责维修,此外,业主及监理单位可视情况对分包单位进行1000-10000元/次的处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长沙融科空调工程工作联系单》,请求被告对如下各项审核确认:1.NH1栋空调工程各层管道的定位、走向、标高按NH1栋五层已完成的标准来施工;2.NH1栋空调工程各层设备的定位、标高按NH1栋四层已完成的标准来施工;3.NH1栋空调工程施工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图号NO.2011-203-NH-1,日期2013.12.04)来施工,一、二层设备及其管道的定位、走向按被告提供的图纸《暖施-东南海NH1精装1层2层》来施工。2016年7月12日,项目监理单位对此予以审核同意,当月19日,被告亦审核同意。(原告提交的图号NO.2011-203-NH-1,日期2013.12.04的图纸内加盖有项目监理单位及设备供应单位印章。)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完成了NH1栋1-20层冷凝水管道通水静压试验,试验结果为合格,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符合要求,同意验收”。2018年1月20日,涉案空调安装工程完工。2018年2月5日,被告及物业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单》内签名确认,同日,原告向物业公司进行了移交确认,现场查验整改情况载明共计8项,未含冷凝水管的接入情况。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及物业公司签署《空调工程结算验收表》,载明合同金额为3012040元。原、被告后在《工程(供销)结算单》内盖章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3028583.15元,发包方应扣尾款(质保金)151429.16元,质保期为2018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
2018年8月9日下午,长沙普降特大暴雨,融科东南海A区NH1栋806-812房楼层房屋因雨水倒灌导致房屋使用人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次日下午,被告就此联系原告现场负责人,告知NH1栋8层空调冷凝水管反雨水,导致8层部分吊顶与办公室损坏。2018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如下内容:1.2015年6月28日原告先行施工样板层,由于此前卫生间排水及雨水管主管已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完成,按设计图纸的位置,空调系统不能进行冷凝水的排放,经原告、监理、给排水施工方及被告一起沟通,结合现场查看实际情况,被告要求将卫生间内的一根雨水立管改为南区冷凝水立管使用,并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施工图,由监理单位确认盖章,按照被告要求的这个方案,将这条雨水管屋面处进行了封堵,封堵后这条管道的功能由雨水管变为冷凝水主立管。原告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规范施工,此后两年多来,从未发生过漏水和反雨水事情。2.2018年8月12日,经原告现场勘查,发现原封堵的冷凝水管变成了塑料透气管,主张被告擅自将冷凝水主立管屋面的封堵拆除,并安装了雨水防护罩,导致室外雨水进入冷凝水主立管,由于雨水量过大,雨水通过8层冷凝水支管反水至8层户内,造成漏水;此次漏水后,又有人将该管道连接出屋面,将该管道改为透气管,原告对这两次改动均不知情。
2018年10月13日,经被告及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得出造成此次空调管道雨水倒灌事件的直接原因系由于进户中央空调管道与雨水管共接(该受损方户室卫生间处),当立管内水流满溢时会产生雨水顺冷凝管倒灌入室内各通口,形成室内下泄型渗漏而造成污损现象。鉴定人(两名)均经《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手册》登记。原告花费鉴定费25000元。
2018年10月18日,经被告及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报告号2018-10-6),鉴定涉案空调管道雨水倒灌导致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受损的直接损失造价为175096.4元(载明未计算其他间接损失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租赁、物品存放场所租赁、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误工赔偿损失等,另受损方外购的电脑、电话因无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无法计算)。2018年11月1日,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报告号2018-11-2),鉴定涉案雨水倒灌导致的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办公设备用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他办公设备用品)损失造价和租赁新的办公场所的房屋租金损失为175885元。上述意见书内鉴定人(两名)及鉴定审核人(一名)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原告花费鉴定费5000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向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转款350981.4元,备注用途为“8月9日空调管道雨水倒灌赔偿款”。2018年12月28日,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谅解确认函》,认可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补偿350981.4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就空调水管、雨水管改造委托案外人长沙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就该项及房屋其他维修项目审核工程款共44768.79元,其中含涉案NH1栋雨水管改造、痕迹恢复维修价款10642.50元。2019年9月,被告向该公司支付维修款42530.35元。
原、被告就涉案雨水倒灌原因及损失承担产生纠纷,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庭审中确认如下事实:1.原告系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了雨水管(原告陈述知道变更施工后的方案存在问题,但主张已向监理和业主申报了施工方案,系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要求安装;被告则称在雨水倒灌事故前对此不知情);2.仅凭施工图纸内标识(文字说明除外)无法确认空调冷凝水管具体接入位置;3.就涉案事故,因现场已修复,现已无法进行重新鉴定。
就原告主张其对用作冷凝水管的雨水管进行了封堵,涉案事故系该雨水管两次被他人改造所致,被告辩称如下:该雨水立管屋面处无任何封堵痕迹,涉案排水孔周围仅一个排水孔,如进行封堵,将排水不畅,原告所言曾将屋面进行封堵无事实依据;原告在移交工程之后,被告未进行改动,仅物业公司在2018年8月9日事发当日,因雨水实在过大,造成多个楼道漏水,遂将排水孔加高,缓解出水压力,在被告聘请第三方修复工程缺陷后,已经拆除。被告另提交《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主张原告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雨水管违反了其中4.3.13条强制性规定,导致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质证意见为:证据内容提到的强制性规范“冷凝水管不得直接与污废水管道直接连接”与本案无关,本案冷凝水接入的是雨水立管道,不是污废水管道,二者有区别,该强制性规范不适用本案。
另查明,1.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工程检测、实验服务、土木工程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该公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范围为: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筑幕墙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另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801061433)内载明:“经审查,你机构已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现予批准,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2018年9月28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函件[湖大检字司鉴(2018)92号]载明:该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对有关2018年8月9日806-812空调管道雨水倒灌事件导致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损失的检测及定损定价,以及造成空调管道雨水倒灌事件原因进行鉴定。经该公司专家研究,结合案件相关情况,委托事项中“湖南百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损失的检测及定损定价”不属于该公司鉴定范畴,故无法对此项内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2.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
3.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限期完成融科东南海空调报修问题的函》,载明物业公司提出14条未完成整改问题,要求被告在当月30日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被告后予以了回复,并就各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科东南海A区NH1#中央空调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就原告本诉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外)396574.02元,已符合支付条件,且被告未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反诉主张的雨水倒灌事故的原因认定及损失承担。
根据原告2018年8月14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其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现空调系统不能按设计图纸进行冷凝水的排放,故将冷凝水管接入雨水管,对此施工变更,原告作为专业的空调安装分包单位,在认识到施工方案存在问题后应承担如实告知及防范风险的义务。原告虽辩称该项施工变更系经原告、监理、给排水施工方及被告一起沟通并结合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后,经被告要求而进行,但原告提交并主张的施工图(图号NO.2011-203-NH-1,日期2013.12.04)并未载明冷凝水管系接入雨水管,2016年3月28日的《长沙融科空调工程工作联系单》内亦未对此予以明确,此外,原告未提交被告或总承包单位对此的书面指令,不符合合同内对“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后续对相关屋面进行了封堵,故原告应对其擅自更改设计施工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就涉案事故原因,被告提交了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该公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及检验检测资质,相关鉴定人员亦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从其出具的湖大检字司鉴(2018)92号函件亦可见该公司恪守鉴定规范;而原告虽对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未就漏水原因鉴定需要的相应资质进行举证,且原、被告均认可无法进行重新鉴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辩称不予采纳,对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确认涉案雨水倒灌事故系原告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雨水管而导致,因尚在质保期内,故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具体损失金额的确定。被告主张涉案损失共计391623.9元,并提交了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两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赔偿物业使用人损失350981.4元)、鉴定费票据(30000元)、维修票据(10642.5元)进行主张,本院对此认定如下:原告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雨水管虽系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被告就损失进行的相关鉴定及赔付系与案外第三方协商处理,原告未能参与其中,故被告认可的赔付金额不能直接认定为由原告承担,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认由原告向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10000元,被告对此主张超出部分及另要求原告支付工程罚款,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6574.0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21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8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40元,反诉受理费3812元,合计87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52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