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与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1627号
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356580720W。
负责人:龙晓忠,系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7990851G。
法定代表人:王礼卓。
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计2156.5元,由原告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周 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树华
书 记 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