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王礼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五根,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冷素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本案争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志翀
审判员 邓 晖
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应思奇
书记员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