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6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356580720W。
负责人:***,系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7990851G。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以本案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86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