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冷素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