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财保101号
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356580720W。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799085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0.08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4元,由申请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