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会昌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原告:**田,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审原告:**正,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唐自头镇大山王庄村市。
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审被告: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上诉称,本案除被上诉人外,其余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省玉田县,由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省诉累和各项诉讼开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河北省永清县,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荣进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