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9民初3954号
原告:**田,男,***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男,***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正,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唐自头镇大山王庄村市。
被告: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韩兴正与被告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正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兴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燕宏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兴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原告***、***、韩兴正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