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562-2号
原告临沂市全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西冷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洪亮,总经理。
被告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与秀水路交汇路北(沂龙湾一期向西600米)。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221号原告临沂市全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担保人倪红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2号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倪红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2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