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汪镇大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71022785F。
法定代表人:杜友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明,广东商达(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登记地址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39号62号楼2单元101室,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岗,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南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是否存在用金融机构贷款及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资金转贷事实及不应计入借贷本金的合伙支出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沂南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公衍义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彦祺
书记员周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