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律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律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64号
原告金律。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曾用名***)。
被告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律与被告**、***、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律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致远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金律诉称,2014年3月4日,被告**因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于2014年4月1日前归还,利息按年息24%计算。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8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归还。2014年4月25日,被告致远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致远工程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致远工程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借金律(身份证号码:××)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承诺支付利息按年息24%计算?。同日,原告通过其宁波银行网上银行电子转账到被告**账户80万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因未归还借款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金律人民币捌拾万元正,有2014年4月1日前归还,利息按24%(年息计算)?。其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金律人民币捌拾万元正(¥800000元),在2014.4.23前归还?。2014年4月25日,被告致远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本公司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向金律的借款80万元本金和利息(年息按24%计算)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庭审中,原告陈述还款计划与两份借条中的借款为同笔借款。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与***于1991年2月1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凭证、借条、担保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金律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故对造成本次纠纷负全部责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致远工程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致远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致远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律借款8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4月23日;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律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291元,由原告金律负担31元,被告**、***、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6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
审判长袁琴
代理审判员樊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