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笛、白璟,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寿宁弄50号6幢3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但因本案属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据申请人反映,目前**、***居所不明,苏州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